PPACA对雇主的强制要求有两种惩罚措施:A税和B税.
“一个“税
“一个”税, 也被称为选择退出惩罚, 是否对未能为至少95%的全职员工提供最低基本保险的适用大雇主进行评估. “A”税的金额是2美元,每名全职员工每年000(少于30名全职员工), 大概是每个全职员工每月167美元. 罚款是一种消费税,因此不能扣除作为普通和必要的业务费用.
“A”税适用于适用的大雇主,而不是小雇主. 适用的大型雇主雇佣至少50名全职员工, 而小雇主则不然. 该强制令在雇主成为适用大雇主的月份或适用大雇主的纳税年度开始时生效.
“B”税
“B”税, 也被称为不合格和负担不起的惩罚, 是否对为至少95%全职员工提供最低基本保险的适用大雇主进行评估, 但至少有一名全职员工选择了州兑换计划而不是雇主的计划,并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 正如前一句所传达的, “B”税比“A”税更复杂,将在下面更详细地解释.
B税的金额是3美元,每名全职员工每年000美元, 或者每个全职员工每月250美元. 这一处罚只适用于每位有资格领取兑换补贴的全职员工. 最高罚款额与A税相同. 因此, 如果一个适用的大雇主三分之二或更多的全职雇员(假设有超额计算的规定)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 罚款的上限似乎只有三分之二的全职员工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
B税的机制
当一个全职雇员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时,“B”税是对一个适用的大雇主征收的. 让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
第一个, 如果一个适用的大雇主拒绝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 “A”税适用. 如果一个合适的大雇主选择为至少95%的全职员工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 那么“B”税就可能适用.
当全职员工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时,就会触发“B”税. 只有当全职雇员的雇主不提供合格的和负担得起的保险时,才能获得兑换补贴. 合格的和负担得起的保险是比最低基本保险更高的保健保险标准. 一般来说,合格的覆盖范围至少是计划中允许的福利总成本的60%. “负担得起的保险”指的是一名员工不超过9人的医疗保险.每月调整后总收入的5%. 如果雇主的医疗保险不合格且负担不起, 这样雇主的全职员工就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 请注意,任何个人都必须通过收入测试,才有资格获得外汇补贴.
因此, 如果雇主的计划不符合条件,也负担不起, 如果全职员工申请并领取兑换补贴,雇主可能要缴纳“B”税. 雇主可以通过提供一个合格的和负担得起的计划来控制“B”税的责任.
“A”和“B”税的生效日期
“A”和“B”税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然而, 由于美国国税局(IRS)延迟了报告要求,雇主在2014年没有义务报告他们是否遵守了“A”或“B”税. 2014年的处罚也没有评估.
由于延迟,雇主强制令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其他形式的过渡性救济已不再适用,因为它们只适用于2014年.
计算罚款
罚款按月计算,在雇主纳税年度结束时上报. 因此, 全职员工每月可领取兑换补贴, 他们的雇主将欠250美元的消费税, 达到上面描述的上限.
如果雇主为至少95%的全职员工提供为期6个月的最低基本保险, 假设所有全职员工的雇佣情况不变, 罚金为1美元,每名全职员工每年000美元. 为了防止重复计数, 前三十(30)名全职员工不计算当月的“A”税. 如果雇主为少于95%的全职员工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 本要约不减少罚款总额.
员工兑换补贴资格
因为“B”税源于兑换补贴的资格, 雇主有兴趣参与提供外汇补贴的过程. 外汇补贴是在个人申请国家外汇计划时发放的. 根据现行规定, 申请并符合领取汇兑补贴条件的专职人员,将在预审的基础上发放汇兑补贴. 此资格预审通知将提供给全职雇员的雇主, 提醒他们迫在眉睫的消费税责任和核实事实,雇主没有提供一个合格的和负担得起的计划. 雇主将有一小段时间来上诉这一地位和争议消费税责任.
“A”税的例子
- 雇主A有100名全职员工. 1月1日, 2015, 雇主A不为任何全职雇员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 一年中任何时候都没有. 今年的就业情况是稳定的. 雇主A须缴付的消费税总额为(100 - 30)x 2,000 = $140,000.
- 雇主B有100名全职员工. 2015年1月1日,雇主B不为任何全职员工提供最低必要的保险. 7月1日, 2015, 雇主B决定为所有100名全职员工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 因此,雇主B在2015年有6个月遵守雇主强制“A”税. 今年的就业情况是稳定的. 雇主B应缴的消费税总额为[(100 - 30)x 2,000] x 6/12 = $70,000
- 雇主C有30名全职员工, 但由于兼职员工的数量较多, 雇主C是一个适用的大雇主. 1月1日, 2015, 雇主C并不为任何全职雇员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年内亦不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 今年的就业情况是稳定的. 雇主C应缴的消费税总额为(30 - 30)x 2,000 = $0.
- 雇主D有100名全职员工. 1月1日, 2015, 雇主D确实为50名全职员工提供了最低的基本保险,并在一年的时间内继续这项计划. 今年的就业情况是稳定的. 雇主D的总消费税为(100 - 30)* 2,000 = $140,000.
“B”税的例子
- 雇主A有100名全职员工. 雇主A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但该计划不符合条件,也负担不起. 1月1日, 2015, 20名全职员工领取兑换补贴, 并且在2015年继续这样做. 雇主A应缴的消费税总额为20 × 3,000 = $60,000.
- 雇主B有100名全职员工. 雇主B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险,但该计划不符合条件,也负担不起. 1月1日, 2015, 46名全职员工领取兑换补贴, 并且在2015年继续这样做. 雇主B应缴的消费税总额为46 x 3,000 = $138,000.
- 雇主C有100名全职员工. 雇主C提供了最低的基本保险,但该计划不符合条件,也负担不起. 1月1日, 2015, 47名全职员工领取换汇补贴, 并且在2015年继续这样做. The total excise tax liability of Employer C is 47 x 3,000 = $141,000 > Maximum cap of $140,000.
- 雇主D于2014年1月1日聘用员工X. X员工申请国家汇兑计划,并获得2014年全年的汇兑补贴. 10月15日, 2014, 在州交换计划开放注册期间, 员工X于2015年重新申请国家交换计划. 雇员X有资格获得兑换补贴. 州交易所将资格预审通知发送给雇主D. 雇主D未提出上诉. 不管雇主D提供什么样的医疗保险, 如果雇员X继续为雇主D工作并获得兑换补贴,雇主D将在2015年每个月欠下消费税.